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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江蘇省船舶過閘費征收和使用辦法

      1. 【頒布時間】2023-1-30
      2. 【標題】江蘇省船舶過閘費征收和使用辦法
      3. 【發文號】令2023年第166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6. 【法規來源】http://www.jiangsu.gov.cn/art/2023/2/3/art_46143_10740630.html

      7. 【法規全文】

       

      江蘇省船舶過閘費征收和使用辦法

      江蘇省船舶過閘費征收和使用辦法

      江蘇省人民政府


      江蘇省船舶過閘費征收和使用辦法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

      第 166 號



      《江蘇省船舶過閘費征收和使用辦法》已于2023年1月27日經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長:許昆林

                            2023年1月30日



      江蘇省船舶過閘費征收和使用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航道暢通和船舶通行安全,促進水運高質量發展,規范船舶過閘費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江蘇省水路交通運輸條例》《江蘇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經批準收取船舶過閘費的船閘(含套閘、節制閘通航孔)。

      本辦法所稱船舶是指各類船舶、竹木排筏和浮運物體(以下統稱船舶)。

      第三條 船舶過閘費(以下簡稱過閘費)征收和使用應當遵循依法公開、高效便民和公平負擔、規范節約的原則。

      第四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船閘過閘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各類船閘的運行、管理單位(以下簡稱執收單位)具體負責收取船舶過閘費。

      省發展改革、財政、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過閘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過閘費收費標準由省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根據船閘建設養護管理需要、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并結合實際情況動態調整。

      第六條 執收單位應當公示過閘費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減免規定、監督舉報電話等,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 通過船閘的船舶應當向執收單位如實申報船舶過閘信息,按照規定繳納過閘費。

      第八條 執收單位應當準確記錄過閘信息,告知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繳過閘費金額。

      船舶繳清過閘費后,執收單位應當向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出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或者稅務部門監(印)制的收費票據。

      船舶繳費后因特殊情況,不再過閘或者不再優先過閘,可以向執收單位申請退費并說明理由,經執收單位核實后辦理退費。

      第九條 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對過閘費金額有異議的,可以在十個工作日內向執收單位上一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上一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后五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條 執收單位可以采取遠程申報過閘、過閘信息推送、互聯網支付、電子票據查詢下載等信息化措施,提高通行效率和便民服務水平。

      第十一條 下列船舶免征過閘費:

      (一)交通運輸、公安、自然資源、應急管理、水行政、生態環境等部門執行管理任務的專用船艇;

      (二)持有縣級以上防汛抗旱指揮部證明,參加防汛抗旱搶險、運輸救災物資的船舶;

      (三)直接從事國防軍事物資運輸的軍隊自有專用船舶;

      (四)十總噸以下的農用船、在內河從事捕撈的漁船、垃圾收集船。

      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省政府批準的可以減征或者免征過閘費的船舶,按照規定減征或者免征過閘費。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的船舶應當按照本條規定加收過閘費:

      (一)經申請優先過閘的船舶,按照收費標準的二倍計征;

      (二)載運危險貨物及其他易燃品的船舶,按照收費標準的三倍計征;

      (三)經批準載運或者拖帶超重、超寬、超長、超高、半潛物體的船舶,按照收費標準的一點五倍計征。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性過閘費應當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繳入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統籌用于船閘的建設、養護、運行管理等。

      經營服務性過閘費納入單位經營收入管理。

      第十四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和法律規范,自覺接受財政、審計以及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不得騙取、截留、擠占、挪用過閘費。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過閘費征收和使用進行監督舉報。財政、交通運輸、水行政、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受理、調查和處理舉報。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13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江蘇省船舶過閘費征收和使用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5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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