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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新法規速遞

    4. 國務院關于同意在海南省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批復

      1. 【頒布時間】2023-3-3
      2. 【標題】國務院關于同意在海南省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批復
      3. 【發文號】國函〔2023〕23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國務院
      6. 【法規來源】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3-03/21/content_5747668.htm

      7. 【法規全文】

       

      國務院關于同意在海南省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批復

      國務院關于同意在海南省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批復

      國務院


      國務院關于同意在海南省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批復


      國務院關于同意在海南省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批復

      國函〔2023〕23號


      海南省人民政府,海關總署、發展改革委、司法部、財政部、稅務總局:

      你們關于優化海南離島免稅政策提貨方式的請示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在海南省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的有關規定(目錄附后),自2023年4月1日起對符合規定的離島免稅品可提交擔保后提前放行。

      二、海關總署、海南省人民政府要根據上述調整,及時對本部門、本省制定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作相應調整,建立相適應的管理制度。

      三、國務院將根據有關政策在海南省的實施情況,適時對本批復的內容進行調整。


      附件:國務院決定在海南省暫時調整實施的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目錄

      國務院

      2023年3月3日




      附件


      國務院決定在海南省暫時調整實施的
      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目錄




      有關行政法規規定

      調整實施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

      第四條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在辦結海關手續前向海關申請提供擔保,要求提前放行貨物:

      (一)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完稅價格、原產地尚未確定的;

      (二)有效報關單證尚未提供的;

      (三)在納稅期限內稅款尚未繳納的;

      (四)滯報金尚未繳納的;

      (五)其他海關手續尚未辦結的。

      對符合規定的離島免稅品可提交擔保后提前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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