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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河北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

      1. 【頒布時間】2023-1-20
      2. 【標題】河北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
      3. 【發文號】令2023年第1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6. 【法規來源】http://info.hebei.gov.cn/hbszfxxgk/6898876/6985862/6999573/index.html

      7. 【法規全文】

       

      河北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

      河北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


      河北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


      (2011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3號公布 根據2014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號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6年6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1號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7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6號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8年10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號第四次修正 根據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號第五次修正 根據2023年1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號第六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城市園林綠化事業的發展,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建設生態宜居園林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規劃區內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園林綠化實行生態優先、以人為本,統一規劃、因地制宜,政府主導、群眾參與,專業綠化和社會綠化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園林綠化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統稱城市人民政府)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園林綠化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各自的職責做好園林綠化相關工作。

        第五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園林綠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保障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和養護費用,加強城市園林綠化科學研究和先進技術推廣,維護城市生物多樣性。

        第六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開展園林城市創建活動。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和標準對園林城市進行評定及復查管理。

        鼓勵開展星級公園和園林式單位、小區、街道等創建活動,積極推行立體綠化和復層綠化,提高園林綠化建設質量。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履行城市園林綠化的義務,愛護園林綠化成果,對破壞城市園林綠化和園林綠化設施的行為有權勸阻、投訴和舉報。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養等形式,參與園林綠化的建設和養護。捐資、認養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享受綠地、樹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權。

        城市人民政府對在城市園林綠化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共同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調整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保證原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的城市園林綠化用地各項指標和各類綠地的合理布局,并按原審批程序批準。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依法將城市綠地系統規劃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意見,公示的時間不得少于30日。

        批準后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九條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的各類城市綠地實行綠線管理制度。城市綠線依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劃定,并按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的批準程序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城市綠線不得任意調整。因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需要調整的,應當按原批準程序批準。調整城市綠線不得減少規劃城市綠地的總量,因調整規劃而減少的城市綠地面積,應當在新的規劃中予以補足。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土地禁止改變用途。在城市綠線范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筑物和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改正。

        城市綠線具體管理辦法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時,應當按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綠地率:

        (一)新建居住區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舊城改造區居住區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用于建設集中綠地的面積不得低于居住區用地總面積的百分之十;

        (二)新建教育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體育場館、污水處理廠、公共文化場所等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傳染病醫院應當建設寬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護綠地;

        (三)新建公園的綠地面積不得低于陸地面積的百分之六十五;新建廣場的綠地面積不得低于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六十;

        (四)新建城市道路紅線寬度五十米(含)以上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新建城市道路紅線寬度四十米(含)以上五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新建城市道路紅線寬度四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新建商業中心、交通樞紐、倉儲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六)因新建有大氣污染等生產工藝要求特殊的、需要一定比例綠地的工業企業和鐵路兩側防護綠地按有關規定執行;

        (七)其他建設項目最低比例,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在歷史文化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活動,不得減少原有的綠地面積。

        第十一條 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應當按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建設。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監理,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配套的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應當有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參加審查。

        第十三條 公園設計應當符合《公園設計規范》,并具備減災避險功能。

        公園內的各類設施應當與公園功能相適應,與公園景觀環境相協調。公園出入口、主路、支路、活動廣場、建筑物出入口及公共廁所等應當設置無障礙設施。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園應當符合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按公園性質和用地規模確定適宜的內容和各項占地比例。

        已建成的公園,園林綠化用地比例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不得新建、擴建建筑物和構筑物。

        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園林綠化工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公園周邊應當劃定一定范圍的景觀控制區。控制區內禁止建設超過城市人民政府規定高度的建筑物、構筑物。公園周邊新建建設項目,應當與綠地景觀相協調。

        第十六條 單位和居住區園林綠化應當合理布局,選用適宜的植物種類,綜合考慮居住環境與采光、通風和安全等要求。

        單位和居住區現有園林綠化用地低于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標準,尚有余地可以進行園林綠化的,應當自接到園林綠化主管部門通知之日起1年內完成園林綠化。

        第十七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的需要,合理確定生產綠地。生產綠地的用地面積應當不低于城市建成區面積的百分之二。

        第十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水系建設,積極推進城市河道、景觀水體護坡駁岸的生態化、自然化建設與修復,營造濱水生態景觀。

        城市園林綠化用水、景觀用水應當采用節水技術,優先利用再生水和雨水。

        第十九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城市水系、山體綠化、道路建設、公園綠地、生態修復等建設,因地制宜、因形就勢的建設城市綠道綠廊和生態防護林。

        第二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其基本建設投資應當包括配套的園林綠化工程建設投資。配套的園林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統一規劃、統一設計。因季節原因不能與主體工程同時完成的,應當在主體工程投入使用后的下一個園林綠化季節完成。

        第二十一條 工程建設項目配套園林綠化面積因特定條件限制達不到規定標準的,建設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應當按原審批程序及等值原則(含土地價值)報批后進行異地補建。

        第二十二條 城市園林綠化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辦理質量監督手續備案,并在施工現場公示項目相關信息。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或者產權單位自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之日起6個月內,工程建設項目不能開工建設的,應當按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要求對建設用地進行臨時綠化。

        第二十四條 新建機關、事業單位和文化、體育、教育等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商業、金融、居住區、地下停車場等工程建設項目,其建筑適宜采取屋頂綠化的,應當實施屋頂綠化。

        城市圍欄、墻體以及高架道路、軌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設施適宜采取垂直綠化的,應當實施垂直綠化。

        城市廣場應當以綠化為主,推行生態化、林蔭化,配備必要的健身休閑設施。

        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屋頂綠化和垂直綠化的,其綠化面積可以按比例折算為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地面積。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附屬綠化工程應當納入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范圍,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協調機制,對附屬綠化用地的面積和位置是否符合規劃許可的內容予以核實;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對綠化工程是否符合設計方案進行驗收,將驗收結果載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并按有關規定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或者政府投資占主導地位的城市綠地,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養護管理;單位附屬綠地及其管界內的防護綠地,由單位負責養護管理;生產綠地由其經營單位負責養護管理。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的附屬綠地,由業主負責養護管理或者由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按約定實施養護管理。建設工程范圍內保留的樹木,在建設期間由建設單位負責養護管理。

        園林綠化養護費用由養護管理單位承擔。沒有養護管理單位或者養護管理責任不明的綠地、樹木,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養護管理單位。

        第二十七條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城市綠地養護技術規范,根據社會發展情況進行修訂,并對養護管理單位給予技術指導。

        養護管理單位應當按城市綠地養護技術規范實施養護管理,建立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檔案。

        養護管理單位發現樹木死亡的,經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確認后,應當對死亡樹木及時清理,并補植更新。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或者政府投資占主導地位的城市綠地,養護管理單位委托專業養護單位實施日常養護管理的,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確定。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園林綠化用地。因城市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綠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臨時占用綠地申請書、地形圖、綠地權屬人意見、建設項目用地批準文件等材料。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臨時占用綠地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因特殊需要超過1年的,必須重新辦理審批手續。占用期滿后,占用單位應當退還并恢復原狀。

        臨時占用綠地需要遷移樹木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臨時占用綠地時一并提出。

        第三十條 公園內新建大型游樂設施,應當進行論證。其中必須對公園景觀、環境的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對安全技術條件進行評估。

        占用公共綠地舉辦大型活動,應當向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并不得損壞綠地和綠化設施。活動結束后,主辦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三十一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有關規定對國家重點公園、省星級公園嚴格保護。

        禁止改變公園內獨特的自然景觀或者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人文景觀的風貌和格局。

        第三十二條 調整已建成的公園綠地內部布局,不得減少原有綠地面積,不得擅自增設建筑物和構筑物。確需增設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應當符合公園總體規劃。

        調整其他已建成綠地內部布局,調整后的綠地面積不得少于原有的綠地面積。

        第三十三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綠地和園林設施的行為:

        (一)在樹木上設置廣告牌、標語牌或者牽拉繩索、架設電線,以樹承重;

        (二)踐踏綠地,損傷樹木花草,在綠地內堆放雜物、焚燒物品、排放污水;

        (三)在綠地內傾倒有毒有害物質;

        (四)擅自采挖樹木;

        (五)在綠地內挖坑取土(沙);

        (六)在綠地內放養牲畜、家禽;

        (七)盜竊樹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葉;

        (八)盜竊、損毀園林設施;

        (九)在綠地內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車輛,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區綠地。

        第三十四條 禁止擅自移植樹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移植:

        (一)因城市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的;

        (二)嚴重影響居住安全的;

        (三)對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設施構成威脅的。

        第三十五條 移植樹木應當向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載明擬移植樹木的品種、數量、規格、位置等內容的申請書;

        (二)權屬人意見;

        (三)樹木移植方案和技術措施。

        工程建設項目需要移植樹木的,還應當提交建設項目備案或者核準文件、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 禁止擅自砍伐樹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砍伐:

        (一)嚴重影響居住安全,且無移植價值的;

        (二)妨礙交通、對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設施構成威脅,且無移植價值的;

        (三)發生檢疫性病蟲害的;

        (四)樹齡、樹容已達到更新期的;

        (五)因樹木生長撫育需要,且無移植價值的。

        第三十七條 砍伐樹木應當向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載明擬砍伐樹木的品種、數量、規格、位置等內容的申請書;

        (二)權屬人意見;

        (三)樹木補植計劃或者補救措施。

        第三十八條 因同一事由一處一次移植或者砍伐樹木二十株以下的,由縣(市、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準;二十株(含)以上的,由設區的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準。

        批準部門應當自收到移植或者砍伐申請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準予砍伐樹木的,申請人應當補植不低于砍伐樹木規格、數量或者價值的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對樹木移植和補植的品種、數量、規格、位置等進行跟蹤管理。

        第三十九條 進行管線建設,應當避免穿越城市綠地,確需占用綠地的,應當向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占用結束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四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樹木保護措施,確保建筑物和構筑物與原有樹木保持合理距離。

        第四十一條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城市綠地植物病蟲害的監測、預報和防治工作,建立有害生物預警、預防控制體系,推廣無公害防治,防止環境污染,保證生態安全。

        第四十二條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采用衛星遙感等先進技術對園林綠化資源進行統計、監測和監控,組織開展城市綠地普查,并建立城市綠地數字化管理系統,對城市園林綠化實行動態管理。

        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鐵路等有關部門應當按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的要求,報送有關園林綠化統計數據,并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園林綠化工作的監督檢查,建立與相關部門的工作協調機制,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反園林綠化管理規定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并查處。

        第四十四條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并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可以根據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測,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停止違反有關園林綠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執法人員履行前款職責,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十五條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對破壞城市綠地和園林設施的投訴和舉報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反饋投訴舉報人。

        第四十六條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作出移植或者砍伐樹木、占用綠地等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將許可決定書及相關材料抄送相關的執法部門或者單位。

        相關的執法部門或者單位對被許可人違反許可決定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及相關材料抄送園林綠化主管部門。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組織編制、調整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的;

        (二)未按規定確定、調整城市綠線以及改變城市綠線范圍內土地用途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未按規定時限辦理或者違法作出行政許可的;

        (四)對園林綠化監督管理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未按規定依法查處的;

        (五)對破壞城市綠地和園林設施的投訴、舉報未按規定調查處理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有關規定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臨時綠化面積處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兩百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其相差規劃指標面積按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賠償損失,并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一)項、第(六)項、第(九)項規定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三)項規定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四)項規定的,處采挖樹木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五)項、第(七)項規定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八)項規定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樹木死亡的,依照《河北省綠化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地包括:

        (一)公園綠地,即向公眾開放,以游憩為主要功能,兼具生態、美化、防災等作用的綠地,包括綜合公園、社區公園、專類公園及街頭綠地、小游園等;

        (二)生產綠地,即為城市園林綠化提供苗木、花卉、草皮、種子的圃地;

        (三)防護綠地,即城市中具有衛生、隔離和安全防護功能的綠地,包括衛生隔離帶、道路防護綠地、城市高壓走廊綠帶、防風林、城市組團隔離帶等;

        (四)附屬綠地,即城市建設用地中綠地之外各類用地中的附屬綠化用地,包括單位用地、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市政設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綠地;

        (五)其他綠地,即對城市生態環境質量、居民休閑生活、城市景觀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有直接影響的綠地,包括風景名勝區、水源保護區、郊野公園、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林地、城市綠化隔離帶、野生動植物園、濕地、垃圾填埋場恢復綠地等。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園林設施,包括亭、廊、花架、噴泉、假山、石桌、石凳、圍欄、圍墻、園林道路、雕塑、雕刻及其他景觀建筑和園林服務設施。

        第五十二條 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鎮、未設鎮建制的獨立工礦區、工業園區、開發新區、國有林場、農場等城市型居民區的園林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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